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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刚:总理说的住宅使用权延期是指什么?

丁建刚 丁建刚房产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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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总理的记者会上,没有记者问及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在回答关于保护财产的问题时,总理谈到了去年记者会上曾经谈到的话题:“有人担心住宅使用权到期后会不会有问题,我们明确表示可以延期、不影响交易,而且这方面要抓紧修法”。

 

首先要说明的是,个人的住宅产权是没有期限的。总理所说的住宅使用权,指的是住宅土地的使用权。

 

新中国房地产市场才二十几年的历史。真正走市场化道路,是1998年结束福利分房,到现在也只有20年时间。

 

绝大多数住宅70年的土地使用权都还远远没有到期。


总理所说的到期的,是指2016年像温州出现的那种个例。

 

温州的那个个案是,当时当地政府同意开发商只买20年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我参与了新华社发起的这个话题的讨论,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当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基本采纳了我的意见和建议。

 

(点击图片,进入阅读)

 

最终的解决方案是:

 

从2016年12月26日开始,此前因土地证到期而无法办理房屋登记和交易的温州市民,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同时可以正常办理登记和交易手续。

 

但并没有给这些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限延期,仍然使用原来已经到期的土地使用权证。只是不影响交易而已。

 

城市中大量的住宅,70年土地的使用权到期续约的问题,还是要法定的。虽然《物权法》规定的要自动续约,这仅仅保障了不收回,但是如何续约?第二次续约的期限多长?续约是免费还是收费?收费的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法律来确定。

 

这就是总理去年和今年都谈到的,要修改法律的原因和理由所在。特别是收费的标准如何确定?这事关未来可能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但到目前为止,总理所说的法律的修订,还没有任何确切的消息。

 

虽然大量的住宅离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为时尚早,但正如总理所说,有恒产者才有恒心。总不能等到使用权快要到期时才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件事情,既涉及到公众对社会未来良好和稳定的预期,也是房地产税立法的一个重大障碍,确实应该未雨绸缪。



说起房地产税,在财政部副部长两会期间答记者问之后,舆论普遍认为房地产税很快就会出台。本公众号发表的《关于“房地产税”,八问财政部副部长》,也引发很大社会议论。有读者在其他媒体上甚至发起赌约,“赌一把:2018年10月出台,2019年1月1日实施”。我做了回应,如果赢了,愿意捐献给公益事业。后来有人愿意加注到五个亿,可是发起赌约的读者连影都没有了。

 

从最近两天,国务院和财政部公布的今年立法草案起草的工作安排来看,房地产税连草案的起草工作都没有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

 

看来,关于“房地产税”,喧嚣了一阵之后,今年就不用再讨论了。



总理答记者问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问: 


总理您好。我们注意到现在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担心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心里没有安全感,不敢投资,甚至有一些还在想方设法地向外转移资产。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家在投诉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您对此怎么看?针对这样的问题打算怎么解决?

 

总理答: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可以说包括国企、民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为中国经济取得历史性成就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做出了贡献。现在民营企业税收占半壁江山,占城镇新增就业的90%。当然,一段时间以来,的确出现民企投资偏弱的现象,这和产权保护以及多方面的问题相关,我们高度重视。

 

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保护生产力,我们对各类合法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放在心头,而且逢难必解,记得去年在记者会上,有人就担心住宅使用权到期后会不会有问题,我们明确表示可以延期、不影响交易,而且这方面要抓紧修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第一轮到期,我们也明确提出继续延长30年。而且我们在多方面采取措施,维护合法产权,运用法律加强保护,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

 

保护产权必须要尊重合同,弘扬契约精神,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的确,有些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好,新官不理旧账,换了一个官,过去的合同就不算了,政贵有恒,你不能把合同当废纸,对此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去年我们有关部门抓住几个典型案件,把涉产权的错案纠正过来,这也表明了我们的决心,就是要持续向社会发出信号,让恒产者有恒心,让投资者有信心,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安心,给所有合法产权所有者都吃上长效的定心丸。


附国务院及财政部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安排政府立法项目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外国投资法草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监会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局起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外交部起草),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


 

——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制定住房销售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起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子能法草案(国防科工局起草)、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抓紧办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对于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修改、废止。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对于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8年财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

 

一、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债务法、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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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音频主持人—

陈行利  住在杭州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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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刚先生在本公众号上的观点为个人观点,与其工作职务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以及社会兼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财经评论员、浙江房地产研究会副主任等职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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